再论“未发行邮票”定义
笔者仔细拜读了5月25日《中国集邮报》第3版刊登的《新中国未发行邮资票品的提法值得商榷》一文。该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一、对于这些未发行的票品,实际上是因为发现错误后暂未发行,陆续纠正后,又发行了正确的邮票,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此这些票品不能称为“未发行票品”,而是已发行票品的错票。二、对于“一片红”和“中银错片”等票品是在邮政窗口出售一段时间以后发现有错,再停止发售收回的,而这种在邮政窗口出售过的邮品,应视为已发行过的。三、国际上认定珍邮的标准之一就是“必须是从邮政窗口售出的”邮品,而非正式发行的邮品被斥为“黑票”。
该文与2003年《中国集邮报》刊登的耿守忠、杨治梅所撰写的《未发行邮票》一文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认为未发行邮票必须是没有从邮局窗口售出。有些本不该发行的错体票,因管理不善而从邮政窗口提前售出,既成“正式发行供邮政上使用”的事实,不应再归为未发行邮票。他们都将违章提前售出等同于正式发行。笔者对他们的观点不敢苟同。
《中国集邮大辞典》(2009年版)对“未发行”是这样定义的:“已经印制完成,因某种原因没有正式发行。未发行的原因有设计图文有错、印刷错误或邮资变更、政体更迭等。”对“未发行邮票”的定义是:“邮票印就,已经作了公开发行准备,由于设计或使用上的原因没有正式发行的邮票。这种邮票有时也会少量流入社会,甚至使用。”捷克人霍鲁努克编著的《集邮百科全书》,其中第178页有“未发行的邮票”词条,现摘录如下:“邮政当局印刷了邮票,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行,这种事经常发生。已经印好的邮票有时全部销毁,有时则在以后加盖发行。这些印刷好的邮票几乎每次都有极少一部分出现在邮票市场,落到某些集邮家的手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集邮辞典与集邮百科全书,在对“未发行”及未发行邮票的解释里都未提出未发行邮票必须是没有从邮政窗口售出,也没有违章提前售出的观点。而且历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目录》将违章提前从邮政窗口售出,后在正式发行日期前收回销毁的“放光芒”、纪20“苏联十月革命”、纪54“学生代表大会”等邮票划归为未发行邮票。
《中国集邮大辞典》(2009年版)对早于规定的发行日期发售邮票,称为先期发售或提前销售日期。解释如下:“邮票规定有出售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不得提前发售,违规提前发售会造成邮资使用上的混乱。”显然,违章提前售出是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违规行为。而正式发行的含义是合乎公认标准、符合规定或规程,通过合法的程序公开出售。它与违章提前售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将违章提前售出等同于正式发行是错误的,是否由邮政窗口售出也不应作为衡量未发行邮票的标准。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国共和邮票目录》将“放光芒”、纪54“学生代表大会”等违章提前从邮政窗口售出的邮票划归为未发行邮票,如此划归可能有其他原因,但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违章提前售出邮票的行为是违反规章制度的,国家不承认这种行为是正式发行,因此将它们划归为未发行邮票。
该文中还提到了:“更关键的问题还在,国际上认定珍邮的标准之一,就是‘必须是从邮政窗口售出的’邮品……”但文章后面又说:“万国邮政联盟对评选‘世界十大珍邮’的另一条标准,即‘在邮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票品’,而且是‘存世量绝少的’,可以认定为珍邮。”由此看来,经邮政窗口出售并非是认定珍邮的必须标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没有从邮政窗口售出,但因种种原因流出,被邮人和权威的集邮辞典所公认的珍邮不胜枚举。如联邦德国“1980年奥运会”邮票、德国“电影明星赫本”邮票、1921年牙买加6便士邮票等。笔者认为,对于非经邮政窗口售出,流入社会中的未发行(错变体)邮品,哪怕它们在邮政史上不具备重要意义,存世量并非绝少,我们也要承认它在各方面的价值,对其要采取慎重、重视的态度,并对其价值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应一味地斥其为“黑票”,否定它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