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确认单少填一个零 后果应由谁负
南京市民孟女士日前在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举牌竞得中国画《天是我家乡》。拍卖师落槌成交后,孟女士在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单上签名后,支付钱款,取走画作。次日上午,拍卖公司惊然发现,该幅作品的实际落槌价应是46000元,因工作人员疏忽,在确认单、提货单填写金额时少写了一个“0”,实际只向孟女士收取了4600元现金。拍卖公司当即派员与孟女士交涉,请求补交差额,或互相返还钱款与画作。被拒后,拍卖公司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拍卖公司出示本公司拍卖规则等内部材料,及内部员工的证人证言;孟女士对这些内部材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经激烈质证和辩论,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拍卖人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且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并且这些完整账簿至少要保存五年,拍卖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故要求孟女士补足价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3位竞买人出庭证实当时的举牌价在两三万之间。孟女士则认为,证人与拍卖公司比较熟悉,未能证明拍卖时在现场。二审法院认真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均是其自行印制的材料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3名出庭证人并不能证明是否实际参与现场拍卖。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案承办人钱发洪在审判后表示,任何一个市场都需要规则,任何一种规则都不能仅靠商人的自觉,司法有应该守护规则之下的秩序。
钱发洪解释,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拍卖成交价到底是4600元还是46000元。原告依据的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成交确认单,拍卖公司依据的是其内部印制的材料、员工证词、其他竞拍人证言单。如果拍卖公司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规范拍卖行为,完善拍卖师、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字的现场拍卖记录,不难否定成交确认单记载的数额,从而轻而易举实现诉讼目的;但拍卖公司没有依法制作拍卖笔录,光以拍卖师和其他竞买人的证词等间接证据,无法否定成交确认单这一直接证据,而且又不能提供拍卖现场的录音、录像以证明其主张落槌价,因此,拍卖公司应为自己不规范的拍卖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