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属性的回归


91邮票网 1970-01-01 08:00:00 浏览量:293

   从170多年前邮票诞生之时起,邮票就是用来作为寄发邮件预交费用的,也就是说,邮票的根本属性是邮资凭证。然而,虽然邮票在通信领域使用的越来越少,这一属性也越来越弱化。再加上有的邮局不允许在自带邮票贴包裹,特快专递更是全国一盘棋,都不允许贴邮票。这样一来,邮票消耗越来越少,其根本属性也难以得到发挥。

   近日,博主收到了个包裹,上面贴了5枚邮票,2枚5.4元的纪念邮票。3枚个性化邮票,用于支付邮资。从所贴的邮票看,应该是寄件人自带的,由此,不得不让博主再次提起,邮票属性回归的老话题。

  其实,包裹上贴邮票也曾被拒绝,(现在可能还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用邮者与邮政对簿公堂胜诉后,邮家邮政局才于2004年1月1日起允许收寄包裹(指国内包裹)时,遇用户以自带邮票方式纳费的,应照常收寄,不得拒收,使邮票作为邮资凭证的属性得到了一定加强。

   然而,作为目前邮政业务较多的特快专递还是不允许用贴邮票的方式支付邮资(不论是自带邮票,还是邮局提供邮票)。邮政对特快专递交付邮资的其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两种形式。”然而,这一规定与新邮政法是相违背。《邮政法》第41条规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很显然,在特快专递上使用邮票是合法的,在“法”与“规定”之间,熟大熟小,不言而喻。因此,应该还邮票的邮资凭证其根本属性,允许邮票在包裹、特快专递上贴邮票,这样以来,像博主所收到包裹上“5.4元”邮资的纪念邮票(还有更高面值的小型张等)得以使用,否则,他们很难完成其邮资凭证这一使命了。作者:刘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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