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通信邮票”与“集邮邮票”


91邮票网 1970-01-01 08:00:00 浏览量:226

   邮票的基本属性是邮资凭证,是中国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发行邮票要保证邮政通信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到集邮爱好者的需要。将普通邮票划为通信邮票,将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划为集邮邮票,本是邮政局内部财务管理的列账科目,早在建国初期就有规定,延续至今。

   1、据1952年6月11日《邮电部公报》第145号中《邮电部关于改变纪念及特种邮票发售办法的通知》(邮字第34535号)精神,纪念邮票及特种邮票含有政治及教育意义。购买人购买后不仅可以鉴赏、观摹,还可以藉以认识纪念的意义,从而提高其政治觉悟,增进其爱国热情。因此发售的对象,应为广大人民,不应是少数集邮商或集邮家。纪念及特种邮票印制成本较普通邮票均高出十几倍以上,如单纯的用作支付邮资,则失去了发行该项邮票的意义,反使使国家增加了一笔开支。该《通知》中指出,售票业务简单之邮局即由普通售票窗口兼售。售票业务较繁之局应按各局具体条件,分别设立集邮股或台,指定专人发售。各局均应在窗口悬挂“发售集邮邮票”字样标志,俾众周知。

   列账办法:(1)纪念及特种邮票售出时,均列入售出纪念邮票及特种邮票收入科目;(2)普通及航空、欠资邮票,不论系由普通或集邮窗口售出,均作为函件收入或包件收入办理。(见《中国邮票史》第七卷)

   2、1989年《邮电部关于调整集邮邮票调拨收费率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部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即从‘马王堆汉墓帛画’票结算时开始)调整集邮邮票调拨收费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邮票公司向省内邮票公司或通信企业调拨、供应集邮票品的收费率由各管理局自定。直辖市邮票公司直接零售集邮票品,对下属公司或通信企业调拨供应的集邮票品,原则上不要按邮票面值收取调拨、供应的费用,公司的流通费用由零售收入补偿。”从那以后“集邮邮票”一词广泛地出现在各种集邮书刊、报纸以及邮政部门的“用邮指南”中。

   3、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邮资票品财务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邮[1999]20号)精神,辽宁省邮政局下发辽邮【1999】104号文件贯彻有关规定:通信用邮资票品包括:发往通信渠道,在邮政营业窗口出售的普通邮票、纪特零枚票;各类带邮资的普通、纪特、风光邮资封和明信片;邮简、贺年(有奖)明信片(不包括企业金卡)等。通信用邮资票品由省邮政局邮资票品局归口管理,市邮政局及其以下单位交由财务部门管理。

   国家邮政局发行的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由省邮资票品局归口管理。市局及以下单位,由邮资票品管理部门及集邮业务经营部门负责纪特邮票的实物管理和经营销售工作。如对预订邮票的管理,各局将预订当年的纪特保证金额全额上缴省局,省局按月根据当月纪特邮票发行和预订分配量,将各局上交的预订保证金扣除邮票面值5%的印制费后返还各局,由会计进行账务处理。(见《辽宁邮政规章制度汇编》辽宁省邮政局1999年12月)

   可见,将普通邮票划为通信邮票,将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划为集邮邮票,本是邮政局内部财务管理的列账科目。邮政部门尤其是专管集邮品的各地邮资票品局更是将集邮邮票当作他们的专有词汇在日常业务中频繁使用。而由于大多数邮局是将窗口与集邮柜台区分开的,帐务各自独立收入各自结算,为了既得利益,使邮局内部产生矛盾,即集邮邮票预订或卖出越多,集邮柜台的收入就越高,如果集邮者、发信者都愿意使用好看的纪、特邮票,窗口卖出的普票就大大减少,窗口的业务收入就相应减少。为解决窗口无收入问题,某些邮局自作主张,作出了违背《邮政法》的规定:非本局出售的邮票不得在本局使用,将用邮者自带邮票或邮资封、片及信卡拒之门外。诸不知用邮者手中的邮资票品,在从邮政部门购买时,就已付出与邮件邮资相应的劳务费,只要是邮件上的邮资凭证是有效的,且又不超重,就应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邮政工作人员应提高职业素质,在对外营业时不要强调这是“通信邮票”,那是“集邮邮票”,其实,它们都是邮资凭证。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的出售、管理、使用等环节上,不能与通信脱离,邮政通信是通过全程全网来完成的,只顾局部利益,会影响整体利益,邮政营业窗口的服务状态,会直接影响中国邮政的声誉和我国集邮事业的发展。来源:博客论邮 作者:李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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